射频美容仪纳入三类医疗器械,2026年4月1日起未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将无法生产、进口和销售

发布时间:2024-07-20  浏览次数:856

2024年7月8号,国家药监局发布了《进一步明确射频治疗仪类产品有关要求的公告》,公告中指出,自2026年4月1日起,射频治疗(非消融)设备中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,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将无法继续生产、进口和销售


2021年以来,针对医疗美容领域乱象,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,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等活动,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为指导相关企业研制、生产、经营活动,保障公众用械安全,2022年3月,国家药监局发布《关于调整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〉部分内容的公告》(2022年第30号,以下简称30号公告),明确作用于人体皮肤及皮下组织,使人体组织、细胞发生病理/生理学改变,预期用于治疗皮肤松弛,减轻皮肤皱纹,收缩毛孔,紧致、提升皮肤组织,或者治疗痤疮、瘢痕,或者减少脂肪(脂肪软化或分解)等的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,作为三类医疗器械管理。


关于政策的解读和说明

1、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从二类医疗器械变更为三类医疗器械。对纳入三类管理的医疗器械管理更为严格,临床评价路径须通过临床试验数据获得。并且自2026年4月1日起,符合30号公告规定的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等产品,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将无法继续生产、进口和销售。


2、2022年30号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,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,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,可在产品使用期限内继续销售。原注册证在2026年4月1日前到期的,注册人可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原注册证延期申请,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26年3月31日。对于已取得注册证的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注册人、生产企业,应当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,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,全面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,确保产品质量安全。


3、尚未取得注册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监管部门报告。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向所在地(进口产品为其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所在地)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研制注册计划、适用的安全性标准承诺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、顾客投诉及不良事件处置情况等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加快申请产品注册,建立保证产品质量的基本条件和管理制度,落实企业主体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