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7月8号,国家药监局发布了《进一步明确射频治疗仪类产品有关要求的公告》,公告中指出,自2026年4月1日起,射频治疗(非消融)设备中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,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将无法继续生产、进口和销售。
关于政策的解读和说明
1、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从二类医疗器械变更为三类医疗器械。对纳入三类管理的医疗器械管理更为严格,临床评价路径须通过临床试验数据获得。并且自2026年4月1日起,符合30号公告规定的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等产品,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将无法继续生产、进口和销售。
2、2022年30号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,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,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,可在产品使用期限内继续销售。原注册证在2026年4月1日前到期的,注册人可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原注册证延期申请,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26年3月31日。对于已取得注册证的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注册人、生产企业,应当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,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,全面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,确保产品质量安全。